典型案例(3)

  • 发布时间:2018-08-31 11:03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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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作者:中阳县执法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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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X医院擅自出版《爱尚红会》杂志行政处罚案


行政执法机关: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
当事人:XX医院


一、案件事实
  一本名叫《爱尚红会》杂志在XX地区向路人赠阅。2012年8月21日,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该杂志上的线索,对XX医院对进行了现场检查,并制作了《现场检查笔录》,对《爱尚红会》杂志进行了抽样取证。
  2012年8月24日,执法人员报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负责人批准立案,指定罗XX、侯XX对案件进行调查。
  2012年8月27日,执法人员将《爱尚红会》杂志样本寄往省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。同日,执法人员对XX医院的负责人张XX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《询问笔录》,当事人在《询问笔录》中承认其出版《爱尚红会》杂志行为、出版的数量及出版发行的范围等事实。2012年8月29日,省新闻出版局对《爱尚红会》杂志做出了鉴定结论,认定为非法出版物。该案调查完成,形成了调查报告。
  经调查查明:XX医院在2012年4月,编印了一本名叫《爱尚红会》杂志,印500册,在XX地区以赠阅的形式供公众阅读和自己医院内部使用。
  2012年10月30日,办案人员将该案提请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法制监督科审查,提出审查意见,报局负责人。2012年10月31日经负责人审定,认为证据确凿,理由充分,依据准确,程序合法,处理意见适当。
  2012年11月6日,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向XX医院下达了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,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,理由和依据,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、申辩和听证权利。XX医院对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和依据没有提出不同的意见,但以书面形式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。

二、法律适用
  XX医院擅自从《爱尚红会》杂志出版、发行的行为,违反了《出版管理条例》第九条“报纸、期刊、图书、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”。应依据《出版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一条“未经批准,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、印刷或者复制、进口、发行单位,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、印刷或者复制、进口、发行业务,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、假冒报纸、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,由出版行政部门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;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够刑事处罚的,没收出版物、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、设备,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,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,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;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”之规定予以处罚。

三、决定结果
  2012年11月16日,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下达了对XX医院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处罚决定内容为:1、停止出版《爱尚红会》;2、给予罚款6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。当事人应自收到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之日起停止《爱尚红会》的出版、发行活动,并于十五日内,将罚款交至州政务中心湘西自治州非税收入管理局,逾期不缴纳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3%加处罚款。
  同日,州文化综合执法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,将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送达当事人,XX医院的负责人在《送达回证》上签收。
  自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之后,XX医院停止了《爱尚红会》的出版、发行活动;2012年11月28日,XX医院自行缴纳罚款。

四、说明理由
(一)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
    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,符合《行政处罚法》、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》的有关规定。XX医院对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调查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不同意见。这些证据证明XX医院非法出版、发行的行为。
1、XX医院的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复印件,证明XX医院具备承担责任的法人;
2、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做出的《出版物鉴定书》(湘新出鉴[2012]084号),鉴定结论《爱尚红会》刊物为非法出版物;
3、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《现场检查笔录》、《询问笔录》、《抽样取证凭证》及照片,证明XX医院从事了《爱尚红会》出版、发行活动的事实。
(二)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
XX医院为医疗机构,不是出版单位,而从事出版、发行活动,违反了《出版管理条例》第九条的规定,应按照《出版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。
(三)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
《出版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一条“未经批准,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、印刷或者复制、进口、发行单位,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、印刷或者复制、进口、发行业务,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、假冒报纸、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,由出版行政部门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;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够刑事处罚的,没收出版物、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、设备,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,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,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;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”之规定予以处罚。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(试行)》规定“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: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,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。处罚基准:依法予以取缔,没收出版物、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、设备,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。XX医院出版、发行为500册《爱尚红会》,故对其做出:1、停止出版《爱尚红会》;2、给予罚款6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。

五、告知权利
  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之日起60日内,向省新闻出版局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;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所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,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,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