典型案例(2)

  • 发布时间:2018-08-31 11:00: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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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作者:中阳县执法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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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X公司非法建设、传输、经营IPTV行政处罚案件


行政执法机关: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
当事人:xx公司



一、案件事实
  2012年3月1日,XX网络公司员工来我局举报xx公司非法建设、传输、经营IPTV业务,我局执法二科当场受理。2012年5月7号,二科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,对城区内xx村5组一家特色苗家菜馆、谷韵宾馆、白云宾馆进行了现场检查,发现上述场所正在使用xx公司IPTV电视业务并分别制作了《现场检查笔录》。2012年5月8日,州文化执法局立案对此案进行调查。2012年6月5日至六月29日,我局执法二科执法人员亮证后先后3次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,在营业大厅提取了《全家用天翼》、《我的E家》、《天翼3G互联网手机》三份有IPTV相关宣传的宣传单,由该公司提供的全州IPTV业务发展情况说明表一份及IPTV机顶盒价格说明一份。
  2012年6月25日15时24分至17时20分,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对xx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询问(制作了现场询问笔录),确立了xx公司非法建设、经营IPTV一案。同日,完成该案件调查,形成调查报告。
  2012年10月12日将案件交由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监督科对案件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以及办案程序、处理意见进行了审查,并提出处理意见。同日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案件审定委员会对案件进行了审查,认为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理由充分,依据准确,程序合法,处理意见适当。
  2012年10月25日,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向xx公司下达了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,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、申辩和听证权利。该公司对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没有提出不同意见。

二、法律适用
    xx公司非法建设、经营IPTV电视,违反了《广播电视管理条列》第二十四条“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”和第四十七条“擅自设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”之规定。

三、决定结果
    2012年10月30日,经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案件审定委员会研究决定,对xx公司做出以下处罚:停止开展IPTV业务相关的宣传、推介、营销活动以及有关业务受理和安装使用等行为。同日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制作了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湘州文罚字2012第201号)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,将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送达当事人,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在《文书送达回证》上签字并加盖公章。

四、说明理由
  (一)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
  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对该案件的调查取证,符合《行政处罚法》、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》的有关规定。xx公司对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不同意见。这些证据证明了xx公司非法建设、经营IPTV电视业务的事实。
  对城区内xx村5组一家特色苗家菜馆、谷韵宾馆、白云宾馆进行的现场检查记录,证明xx公司正在经营IPTV电视相关业务。
  在该公司营业大厅收集的《全家用天翼》、《我的E家》、《天翼3G互联网手机》三份宣传单,证明xx公司正在宣传IPTV电视的相关业务。
  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《现场笔录》、《询问笔录》及相关照片等,证明该公司非法建设经营IPTV电视业务的事实。
    (二)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
     xx公司在没有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开展IPTV电视业务,违反了《广播电视许可条列》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。
    (三)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
    《广播电视管理条列》第四十七条规定“擅自设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”。故对该公司作出:停止开展IPTV业务相关的宣传、推介、营销活动以及有关业务受理和安装使用等行为。

五、告知权利
   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之日起60日内,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或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;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所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,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。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由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